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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坚持管合法也要管非法,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监管体制,着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切实筑牢安全生产“堤坝”。

第三条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推动建立“党政领导、安委会统筹、行政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主责、职工参与、基层末梢执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坚决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在江西落地落实,切实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业务监管部门在所监管行业(领域)内,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共享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信息,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抓好整改。

第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业务监管部门开展涉及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宣教培训、问题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和绩效管理中,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第二章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并加强督查检查。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讨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讨论全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五)按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综合督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议等。

(七)督促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严格开展安全

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依法组织评估。

(八)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

(九)指导推动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工作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向省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

(四)承办省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推动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研究。

(七)组织实施全省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督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建专家团队,通过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服务。

(八)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九)组织实施对各地较大及典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指导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审核较大及典型事故调查报告,督促有关地区对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十)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省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四)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五)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六)负责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十七)研究起草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制度机制。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综合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共

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教培训,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等,需要联合执法的,应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六)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八)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重大活动安全监管;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是活动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出现紧急情况果断处置。

(九)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部门或干部流于形式、敷衍塞责及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督促有关部门严肃追责;对存在腐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三条 省纪委省监委职责:

(一)把各地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监督推动责任落地落实。

(二)依规依纪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追责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职责:

(一)在提出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察项列入。

(二)指导地方各级党组织做好对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及业务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选任工作,优先配备具有安全监管经验或专业背景的人员。

(三)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将各设区市和省级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省委编办职责:

(一)核定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时,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协调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关系,审核安全生产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

第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职责:

(一)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二)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尤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

(三)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委统战部职责:

(一)指导督促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发挥积极作用,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省委政法委职责: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开展考核,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省委网信办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第二十条 省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三)参与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

(四)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团省委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三)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妇联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面向家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加强对妇女群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三)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职责:

(一)负责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校区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含省能源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

(二)负责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督促煤炭行业、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炭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煤炭投资项目;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五)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停供电措施,协调供电企业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六)宣传、贯彻有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七)指导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保障长输管道安全运行。

(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盗窃、哄抢长输管道设施和长输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九)统筹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发展规划,配合相关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督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新(扩)建冷库项目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直属院校安全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教育行业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五)指导、监督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职责:

(一)支持全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创新研究,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在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

(一)督促指导工业制造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五)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督促指导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贯彻实施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降低安全风险。

(七)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相关产业政策宣贯,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按职责权限负责新(改、扩)建冷库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

第二十八条省公安厅职责:

(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隐患和日常巡查发现的道路风险隐患,报告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部门;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参与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三)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驾毒驾、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依法核准跨省(市)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行驶路线,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五)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检查;指导全省公安机关配合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负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负责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控,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十)负责全省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第二十九条 省民政厅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负责民政系统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省司法厅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送审稿,组织起草有关涉及多部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各设区市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向省政府申请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管辖的监狱、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指导地方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

(一)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指导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

(三)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检查督促用人单位

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五)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配合各技工院校主管部门督促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职责:

(一)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纲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指导地方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管道相关设施用地,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重大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六)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涉及栈道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周边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七)负责指导冷库项目用地、工程规划合法合规性审查,指导核发冷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将发现的涉嫌安全隐患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三)按照职责分工,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牵头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做好冷库拆除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四)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负责在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中,提醒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

(一)依法对全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二)依据《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牵头负责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

(六)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

(七)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加强对电化学储能电站涉及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储能电站涉及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九)依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

(十)负责核发冷库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相应履行施

工安全监管职责(不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作业内容)。

第三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职责:

(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依法对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二)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的船舶登记、船员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

理等工作;指导水上交通管制、船舶污染防治、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按权限组织或参与救助打捞,指导所辖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负责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审查,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要求,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行业无证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

(六)监督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企业经营许可、营运车船准入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指导共享汽车营运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第三十七条 省水利厅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新(改、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负监管责任。

(四)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五)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

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八)加强对水利风景区中栈道类项目的监管;在水利风景区认定和复核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2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认定为水利风景区。

第三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职责:

(一)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制定星级休闲乡村民宿地方标准,并将休闲乡村

民宿相关安全要求纳入其中;定期开展星级乡村民宿动态监管,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坚决取消星级乡村民宿资格。

(七)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初加工及定点屠宰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 省商务厅职责:

(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大型商场、大型市场、成品油流通、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三)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等冷库使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责: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指导地方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依规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六)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

(八)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制度和办法等,参与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负责督促检查。

(九)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

(十)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宣传工作。

(十一)牵头提升全省民宿的安全基础和品质,推动全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负责涉及村居民宿团队旅游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涉及栈道类旅游项目的旅游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国家A级旅游景区栈道类旅游项目经营者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景区栈道的日常维护,完善相关旅游安全配套设施,加强旅游安全培训,做好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确保旅游安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景区栈道类旅游项目的审查,核实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

(十三)负责履行国家A级旅游景区内存在旅游观光属性的系留载人气球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室内冰雪活动场所项目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

(十五)负责指导督促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有关法规,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

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三)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卫生健康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规范收集、分类、暂存等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特种设备、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五)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第四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全省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所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

督检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所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驻赣中央企业总部和省属企业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工贸、化工企业加强冷库使用安全管理。

(五)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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